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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国的续治
制基本上确定了下来。!。
最终,冯承乾决定采用直选。
当时,参与立宪的很多人都认为,最好采用条文法,即大陆法系,因为在他们看来,条文法在
实施中
有
作便利
。只是,冯承乾并不这么认为,虽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
,还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案例法
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条文法却是死板
,在
作上有很大的灵活
。要知
,在司法
系中,法律就是标尺,如果标尺都是可变的,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权威呢?
存在的漏
。
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
台的正式宪法规定,最
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为最
法官,在
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有最
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
一
严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
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最终,冯承乾成为了“〖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的首任党魁。
有选举,也就有政党。
随后,在正式
台的宪法中,对全民选举
了明确规定。
当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终生制,在获得最任命之后,不向任何人负责,有七名大法官组成的最
法官团,
有对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条款的司法解释权,即大法官团
的司法解释就是最终解释。
一九二四年“〖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宣告成立。
说白了,〖民〗主政治
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会受地位、财富与名声等因素影响。
与最
法院对应的,则是最
检察院。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选没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在司法权力框架中,最
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最
司法机构,而且只有最
检察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内的〖中〗央官员、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而最
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
原因很简单,一九二三年底,国民议会成立之后,百分之百的议员表示拥
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中〗央政府,并且推举吴铁生为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甚至还有多数议员提
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
当然,冯承乾没有跟吴铁生争总统的位置,甚至没有成为副总统。
说得简单一些,直选就是把权力
给所有人,而间接选举。将不可避免的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
剩下的,就是司法权了。
在这方面,冯承乾也是向
国学习,即成立最
法院与最
检察院。
司法制度方面,冯承乾
定不二的选择了案例法,即欧
法系。
说得简单一些,在总统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选举就将作废,并且再次
行大选。
从长远来看,案例法还能减轻司法
系的负担。原因很简单,每一个单独案例在经最
法院判决之后,其判决方式就将固定下来,成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标准,从而让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参照对象。
显然,直选比间接选举有更
的生命力。
虽然冯承乾不想抛
面,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但是吴铁生
决不
,而且明确提
,既然是效仿
国的政治模式,而在
国,总统并不是党魁,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
这样设置,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的平衡。
说得简单一些,不
什么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决都是一样的,而条文法却会因为对司法理解的不同,导致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也就使法律丧失了公平
,不能
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只是,在国民议会议员的全力支持下,立即
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满之前,再
行全民选举。
当然,冯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国就实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条文法。
到此,构成一个国家政治
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